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07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是一家认证公司,主要从事认证服务,并取得认证机构批准证书,批准号为:CNCA-RF-2018-81,颁发日期2018年3月6日,有效期至2024年3月6日,认证业务范围包括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是认监委批准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b2022年1月19日至1月20日期间,当事人对上海天竣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初审的二阶段现场审核。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当事人分别抽查了上海天竣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医德锐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兴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河南豪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大佳(杭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供货合同。上述供货合同中,均未对上海天竣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发货地址有具体说明,当事人也未对发货地址进行进一步审核。 另当事人分别抽查了上海天竣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联科众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祥优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温州沃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上述购销合同中,均未对上海天竣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收货地址有具体说明,当事人也未对收货地址进行进一步审核。 经调查,上海天竣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起租用了上海市青浦区民兴路180号M2库,将货物存储及部分发货的业务外包给上海百全物流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1月10日与上海百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储运服务合同。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3)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及《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8.4 “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控制”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对上海天竣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稳压电源、不间断电源的销售”认证范围内的产品的储存及发货的外包过程实施有效的审核。而在实际现场审核过程中,当事人遗漏了相关的程序,未对上述外包过程实施过审核,致使销售过程的审核不完整。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对上海天竣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所取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状态变更为暂停进行上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目前该证书状态已为暂停。 当事人为上海天竣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收取认证费用为2000元,因此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000元。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200000万元,罚款5.0000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8 |
处罚决定日期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沈市监处罚﹝2023﹞1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0 |
处罚内容 | 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5.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存在自愿性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对原农家庭进行有机产品认证过程中,由于认证时樱桃已收获完毕,现场抽取樱桃枝叶验证产品符合性,未对产品(樱桃)进行抽样。在证书有效期内也未完成采集样品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当事人存在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时存在减少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
处罚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10100MB152050XG |
数据来源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10100MB152050XG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罚﹝2023﹞0149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8 |
处罚内容 | 1.罚款8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8.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7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体系覆盖认证范围为:学校网课视频制作、企业宣传片视频制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但在审核档案的重点审核条款中未见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审核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
处罚机关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100013353155G |
数据来源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100013353155G |
四、华纳时代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许市监处罚﹝2023﹞第017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04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132.08元 ;2、罚款6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6.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613208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 记录,归档留存。”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委派的审核员在2021年9月14日期间,对获证组织、受审核企业河南瑞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认证覆盖范围“预包装食品(粮食加工、食用油、调味品、乳制品)、农副产品(果蔬、肉、蛋)的销售”开展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二阶段现场认证审核检查过程中,存在遗漏获证组织、受审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冷库设施及冷藏专用运输车辆使用的监视和测量温度用的‘传感器’,未经检验检测机构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审核人员未对此存在的现象进行认证审核检查。2)存在遗漏获证组织、受审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配送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租赁使用的三辆冷藏专用车辆,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章第二十条之规定要求,上述冷藏专用车辆在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营运中,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核人员未对此存在的现象进行认证审核检查。当时人委派的上述审核人员行为,不符合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2021年第2号公告)4.5.2第二阶段审核、4.5.2.2“第二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方面:(1)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2)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3)认证委托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绩效;(4)认证委托人过程的运作控制;”之规则要求。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直至撤销批 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
处罚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000MB1972004T |
数据来源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000MB1972004T |
五、青岛标认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延市监处罚﹝2023﹞8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2 |
处罚内容 | |
罚款金额(万元) | 5.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8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及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已修订为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2.罚款50000元。 |
处罚机关 |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26MB15854938 |
数据来源 |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726MB15854938 |